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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1-01-27 19:04:26.337360
问题:
律师您好:我是搞装修的2010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一装修饭店的工程(室内和室外门脸部分),施工期间没有签合同。口头答应是在不改动的情况下最快1个月,室内预算3.5万已付我。在原有预算之上他反复改,室内增加了许多项,室外他说材料他买,而他只买了铝塑板,室外用的材料都是我买的,他说你买啥都记上,最后一起算,室内增项部分加室外材料、人工加一起我共垫付2.6万,(如果按预算上面计算应该是3.6万这样能赚1万,他不认可,现在2.6万是实打实价格,他不认可认为我多赚了钱)我们是2010、11.13施工-2010、12、23号完事,只延10天。他说我不差你钱,该担的你担该花的我花,意思是我耽误它开业啦!(说我们耽误他2月,快过年了厨师招不到都算我们身上),还有质量问题,哪都是毛病,他对自己增加项目不承认,(说我不知道房子啥样你在装修之前能不勘探吗!)这部分也不承担!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啦!
答复时间:2011-01-28 19:54:14.966175
答复: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你们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
1. 工程范围。你认为增加的项目均是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的,而对方不认可。我认为如果对方主张现已完成的施工项目超出约定范围,应由对方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已完成的施工项目是你擅自增加的,应以现已完成的施工项目确定工程范围。
2. 工程质量。这个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3. 工程价款。这个争议需要你提供工程价款的证据,比如你所购买的材料,雇佣人工的费用,在你举证后,如果对方仍不认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4. 工程期限。由于你们的这项工程是口头约定的,工程期限需要按照双方认可的期限确定,如果双方对于期限的约定的陈述不一致,则双方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在现在的情况下,既然对方主张你超过工期,则需要对方就你超过工期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均属于实体问题,就你主张权利而言,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只能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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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2-06 08:09:07.657044
问题:
律师您好,我要咨询一件事情,我想要和我老公离婚,关于财产方面怎么分配,我像您咨询一下我的问题,谢谢您?
答复时间:2010-12-07 19:54:05.162417
答复: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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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1-25 19:36:03.715276
问题:
张律师您好!我2008年11月向王某购房一套,双方约定的是由王某来办房照,而我也等他办下来房照后将余款一并付给他,但因该楼开发商未缴纳房屋维修金,所以导致房照至今办不下来,现在我已入住该房将近两年,余款也只有该楼房价格的四分之一而已,而且,我们也没有正式的购房合同,只有陆续四次付款给王某时他打的收条(他在收条中写明房照是由他来办的),签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而没有其爱人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应该采取怎样的做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答复时间:2010-11-25 21:50:30.022245
答复:
1. 如果收条中已经写明了房屋价款、付款条件、已付款数额、尾款给付条件等内容,这些收条中的内容即构成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2. 如果你能证明卖方配偶知道其出售房屋的事实,且你方购买房屋是按照市场价格,即便卖方的配偶不签字,也不能以卖房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更好的解决办法是你们能够让其签字确认,这样可以避免可能的证明风险。
3.如果你们能够尽快完成过户,基本上就没有风险了。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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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1-25 14:56:16.556313
问题:
张律师,你好!想请教个问题。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调整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卫生部制定的有关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答复时间:2010-11-25 21:38:59.223107
答复: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由是国务院办公厅及地方政府在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设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且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也直接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确认其法律效力,即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未被明文废止的情况下,判定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如果有冲突,则不能适用。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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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1-22 09:27:49.641344
问题:
张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听过您讲课的药品稽查人员,现向您请教一个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涉嫌药品违法案件时,有权进行摄影、录音和录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拒绝。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那么请问,在执法操作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什么还是最好远离高压线呢?谢谢!
答复时间:2010-11-22 18:57:15.514111
答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并不矛盾,《条例》第三十七条是授权性规则,即授予执法人员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权力,而《规定》第五十七条则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使该项权力时的禁止事项,实务中的重点是正确理解并适用《规定》中确立的禁止事项:
首先,所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基本的正当程序规则,例如违反回避规定进行摄影、录音、录像,未经批准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时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等。
其次,所谓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且在此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缺失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被认定为禁止。另外,在被调查人不知情或者未经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摄影、录音、录像,不能一概被认定为偷拍、偷录、窃听,这里法律所要禁止的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方式侵犯公民隐私权和通信秘密的问题。
第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取证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些方式严重侵犯人权。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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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1-06 22:12:17.122589
问题:
张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工程项目经理,现拖欠有工程款需要打官司,公司不愿意盖章,我想用我的项目经理名义来打官司是否可以?谢谢。
答复时间:2010-11-07 07:50:20.698033
答复:
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有权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你无权以个人名义主张公司的债权。
但这里有个例外,就是如果你对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在公司不盖章的情况下,你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你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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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0-22 13:06:43.011858
问题:
张律师;你好,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受雇于这家北京公司做总工,工程队是我介绍给公司的,后因该公司管理混乱,我便辞职,由此施工队也因该公司不给劳务费而清退,工人多次要工程款未果,便说要到市政府闹去,该公司老板怕闹事造成影响,便迫我与其签订协议,他答应给一定钱,我控制工人不闹事,协议是以我与该公司老板为甲已方而定,公章是用的是他北京公司的,但工地在大同,大同也有他一家公司,现在对方一拖再拖,借口说原来签定的工程量不对,往后拖延,而现在工程未完工和验收,什么时候起诉合适?在哪里起诉?
答复时间:2010-10-22 20:48:12.918698
答复:
1.既然工程队已被清退,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现在即可起诉。
2.被告需要按照工程队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即与工程队签订合同的发包方为被告。
3.管辖法院也需要按照工程队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工程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施工队可以从其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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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0-22 11:36:14.985874
问题:
张律师;你好,我本人受一家公司委托在大同为其做路灯安装工程,未签定合同,后因该公司迟迟不给工程款而被清退,后为索要工程价款双方发生矛盾,与其补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答应了一定付钱,相当于一个承诺书,但未确定工程量及单价,现在工程量已经确定,但工程单价发生很大分歧,请问我们可否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其支付工程价款?另单价如何认定?谢谢 18910229538 张生
答复时间:2010-10-22 11:49:14.517988
答复:
张先生:您好!
从您陈述的事实看,这里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其一,您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其二,路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现仅就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问题答复如下:
承包方可以对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因为现在对工程单价有分歧,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起诉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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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0-20 12:06:36.320105
问题:
经过法院判决的银行贷款官司,原告方是银行,把此笔欠款判决划给了资产管理公司,我想了解:
1.债仅人是否自动由银行变为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并向债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2.此判决已由银行申请过执行,但一直没有强制执行,资产管理公司接过债权之后是不是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答复时间:2010-10-20 12:40:58.064725
答复:
我认为你叙述的事实应当是:在银行为原告的诉讼中,银行胜诉并申请执行,其后,银行将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基于前述事实,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资产管理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果法院认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并通知被执行人(即债务人)。
2.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后,资产管理公司可随时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复律师:张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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